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 )Z
例: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s><Iyk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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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K`~BL=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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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原材料 7500 Et)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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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cEd [J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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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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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r7RU"H: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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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库存商品 3700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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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R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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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UBL(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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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xnT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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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生产成本 37000 y-%n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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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g9^0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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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Dg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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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g)_4f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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