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区分经营性削价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削价损失 首先商品削价损失要分清是经营性削价损失,还是非经营性削价损失。经营性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委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从现行商品流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上看,经营性削价损失在“商品销售成本”中列支,说明该损失部分的价值,并没有脱离流通经营环节,还体现在商品的成本中。所以该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其次,经营性削价损失的商品售出后并不一定立刻离开商品流转环节。由于地区差异、市场行情、销售信息、季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前者削价销售的积压货物,后者可能是行销商品;前者的削价损失,可能转化为后者的销售收入。诸如此类经营性削价,会引起增值税额的波动,如果把经营性削价损失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话,会造成总体上的重复征税,加重税负,因此,经营性削价损失不应作进税金转出处理。 *78TT\q<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关于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是指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一是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二是因存货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连续下跌的;三是其他证明该存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情形的。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QhN5t/Hr
二、非经营性削价损失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