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学家戴维。赫尔德在1990年曾将民主分为古典模式和现代模式,认为民主意味着公民能够控制公共决策者,而公共决策本身在一个确定的范围内也代表着他们的选民,即人民的利益。赫尔德的主张在西方政治学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即认为民主是如何确保政府能够代表民众的利益,从这方面来讲,多数原则被认为是在集体决定过程中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形式。但是兴起于20世纪中期的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人研究范式出发,通过对集体决策规则的分析,认为实行多数原则的集体决定并不一定民主,而造成这种反民主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集体决策时所运用的多数原则。 (2bZ]
一、集体决策规则分析 _pk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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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是一种政治决策,它反映了民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决定着公共物品的供给,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偏好加总的过程,即把个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或机制,主要有一致同意和过半数同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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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致同意规则———最为理想。一致同意规则是指集体决策须经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至少没有一个人反对时才能做出,每一个参与者对集体决策都有否决权。所以一致同意规则是最为理想的集体决策方式,也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惟一途径。任何一项集体决策对参与者来说,都可能带来利益或损失,所以每一个参与者都会认真对待集体决策,衡量利弊,发表支持或否决的意见。因此按照一致同意规则决策可以使每一个当事人都受益而不受损,达到“不使任何一人受损而至少使一人受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且从自由层面上讲,一致同意也可以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证。由于每个人都有否决权,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因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同时一致同意规则还可以保证任何一项总收益超过总成本的议案都能通过,使每一个成员的收益都超过成本,有助于集体内部合作。 :@%-f:i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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