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学家戴维。赫尔德在1990年曾将民主分为古典模式和现代模式,认为民主意味着公民能够控制公共决策者,而公共决策本身在一个确定的范围内也代表着他们的选民,即人民的利益。赫尔德的主张在西方政治学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即认为民主是如何确保政府能够代表民众的利益,从这方面来讲,多数原则被认为是在集体决定过程中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形式。但是兴起于20世纪中期的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人研究范式出发,通过对集体决策规则的分析,认为实行多数原则的集体决定并不一定民主,而造成这种反民主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集体决策时所运用的多数原则。 h!"2Ux3!x
一、集体决策规则分析 ~{x1/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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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是一种政治决策,它反映了民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决定着公共物品的供给,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偏好加总的过程,即把个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或机制,主要有一致同意和过半数同意。 ~W'DEpq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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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致同意规则———最为理想。一致同意规则是指集体决策须经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至少没有一个人反对时才能做出,每一个参与者对集体决策都有否决权。所以一致同意规则是最为理想的集体决策方式,也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惟一途径。任何一项集体决策对参与者来说,都可能带来利益或损失,所以每一个参与者都会认真对待集体决策,衡量利弊,发表支持或否决的意见。因此按照一致同意规则决策可以使每一个当事人都受益而不受损,达到“不使任何一人受损而至少使一人受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且从自由层面上讲,一致同意也可以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证。由于每个人都有否决权,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因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同时一致同意规则还可以保证任何一项总收益超过总成本的议案都能通过,使每一个成员的收益都超过成本,有助于集体内部合作。 [hJ1]R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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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一致同意规则最为理想,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少数,保护少数就等于保护多数,政治学意义上,“如果少数派得不到保护,便不可能找到一个赞成新看法的多数,因为那些把看法从多数转向少数的人立刻会进入无权发表看法的行列”。[1](P36)但在现实中,一致同意规则适用范围有限。首先,它排除了个人的策略行为。一致同意规则假定每个参与者都会诚实投票,实际上可能有参与者因为特殊的目的会隐瞒自己的偏好,使决策结果达不到最优。“这决策所需的规则越是接近于全体一致同意,个体谈判者的权力就越大,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大:至少会有一些人,将力图最大限度地利用他们的讨价还价地位。”[2](P63)其次,一致同意实施成本过高,最终可能使达成集体决策的代价超过其实施所带来的好处。集体中的全部成员达成一致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存在方案被一票否决的可能。第三,坚持一致同意规则的结果有可能达不成集体决策。当集体中成员很多,各自偏好又各异时,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否决权,集体决策便不能做出,最终很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投票制度将导致讨价还价、敲诈和拖延,以至于达不成任何实质性决议,甚至还会出现“一致同意悖论”:一致同意规则在逻辑上鼓励局部的小型一致同意体出现,因为人数越少,越容易达成一致同意,结果局部达成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体越多,实现社会整体的一致同意就越难。从另一方面来讲,为了使各方都同意自己,有一方可能会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以拉取赞成票,这种互惠过程形成利益再分配,通过投票交易的双方在达成自己目的的同时却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结果违背了投票表决的初衷,与一致同意规则的出发点———政治平等相矛盾。 5zuwq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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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半数同意规则———最为常用。多数同意中的多数大多指的是过半数,也称之为简单多数,一项集体抉择只有在得到超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时才能通过。过半数规则能够节省决策成本。决策时的成本包括决策成本和外在成本。决策成本随着通过决议案所需人数的增加而递增,外在成本则随着参加人数的增加而递减。所以总成本的大小与所参加的人数密切相关,在个人独裁下,决策成本最小而外在成本最大;实施一致同意规则,则决策成本最大外在成本最小;而过半数规则由于赞成人数超过一半,所以决策成本与外在成本都不会太高。过半数规则的另一个优点是决策效率高。按过半数规则,只要参与表决的人不是偶数,如果只有一项议案要决定,就一定能够有结果。就是对于多项议案的抉择虽然经过表决的次数多一些,但最终都会有结果。在多项选一时可能会出现结果不是惟一的情况,这种结果取决于全体成员的偏好是单峰的、双峰的还是多峰的。有双峰或多峰偏好的公民会把投票分散,可能无法就一个议案形成过半数的多数。由此,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中间投票人定理”:如果投票人数为奇数,每位选民的偏好都是单峰的,则必有一人,其最偏好的方案位于所有方案的中间,此人所认为的最佳选择的公共物品量是个中间数量,刚好有一半投票人的第一选择多于该数量而另一半少于该数量,那么这位选民此时就被称为中间投票人。中间投票人的存在表明经投票的集体决策一定会有结果,不会陷入“投票循环”。而多项选一的集体决策体现的也是中间投票人的最佳偏好,即中间投票人偏好的公共物品量最终被通过,因为偏离中间方案的任何方案都会有利于一些人的同时损害另一些人,表决时得不到半数通过。所以布坎南认为经过半数票通过的投票结果并不代表整体的价值取向,并不表示“社团价值”或“社会利益”,仅仅因为它产生于决策规则,其作用在于把个人的选择转化为集体的结果。“在大量选民中根据多数票或超过半数票的选举规则,由个人行为产生的集体的或政治的结果是自发的。在某种意义上,它与财产权利得到保障的市场经济中个人行为产生的那些‘经济’结果在性质上相类似。”[3](P236)个人在投票时并不能确定自己的意志一定会成为集体的决定,由于是一种竞争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公平的。 , 5'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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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规则实用性强,但逻辑上不够严谨。首先,中间投票人不一定等于全体投票人的平均数,可能导致非最优结果。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认为“多数原则是按人头论多少,于是它把不平等的强度平等化了。”[1](P253)所以过半数规则不能使投票的结果不能达到最优,“就有必要考虑用简单多数表决制得出的决策是否增进了社会福利?”[4](P115)其次,过半数规则难以避免循环投票的出现。当某些成员的偏好是双峰或多峰分布的时候,决策就不能产生惟一的结果,美国经济学家阿罗甚至得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认为当社会所有成员的偏好为已知时,无法通过从个人偏好次序得出社会偏好次序,不可能找到一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偏好、并且不依赖程序的多数规则的投票方法。[5](P235)第三,多数本身是不确定的,它包含全体成员的多数、有投票权成员的多数和实际参加投票的多数等三种情况,而这三种多数进行表决的结果是不同的,按实际参加投票的多数会出现少数人操纵政策的情况。所以曾有人提出用规定最低票数的办法来落实多数规则的保护性。但在实践中,这条最低线是否符合民主原则还取决于一个社会中公民是否享有普选权。“在大量成员无权投票的社会中,这类规定即使底线定得很高,也只能是骗人,结果仍然是由少数人决定”。[6](P70)所以多数原则实行的结果都是少数的意见被否决,情况严重时可能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第四,实行多数原则可能会出现策略投票行为。投票者可能因考虑他人决策而隐瞒自己的真实偏好,采取力求达到最佳效果的投票。最后,操纵议程的存在也使决策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T+8Yd(: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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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学派并不主张多数天然合理,布坎南提到两种多数不一致的问题,“在普选制度下作为抽象的理想的多数和议会中关于具体问题的多数票之间并无自然联系。”[4](P104)多数规则只是一种决策方式,而不是道德原则,其标准是议案得以通过时决策成本与外在成本的加总。所以多数不是一个固定的比例,而是根据需要人为地确定。按什么规则确定多数规则、确定时所用的规则又依据什么规则呢?为避免无穷后退,布坎南和塔洛克提出了两个标准:(1)从确保个人权利角度应按一致同意规则来选定多数规则。(2)在制定此规则时,参与者应处于对未来无知的状态,这样才能确保其规则对所有的人都有利。所以集体决策时的最优多数是在一人专断和全体一致之间的某一点,其确定主要取决于参与者对决策成本和固定成本之和的预期。 p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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