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有相当一部分贷款是保证类贷款,本文就保证类贷款业务操作风险表现形式、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提出注意要点。 " 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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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类贷款风险表现形式 6ojE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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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贷款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合同的主体选择、合同内容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保证无效或部分无效;二是基于银行内部管理疏漏、保证人信用状况恶化、社会经济变化等原因而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会使保证担保对银行债权的保障能力降低,第二还款来源严重不足。 W`qiP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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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担保无效 24}?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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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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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新还旧前后保证人不一致,保证人免责 =Fd!w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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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为了减少不良占比,各行对能正常支付利息的企业大量办理借新还旧,有的办理收回再贷,但必须确保新旧贷款保证人前后一致,否则,保证人将免责。而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业务人员只为应付业务检查,借款人找来担保人就行,不审查前后保证人是否一致,造成隐性的担保风险。 Lhf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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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或超能力担保,保证担保流于形式 `2B,+yt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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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问题或超能力担保是目前各行保证类贷款的主要潜在风险。日前,各行对保证人的核保仅限于到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担保情况,审查保证人的财务报表等,但对于保证人真实的财产情况、偿债能力和对外担保多少,根本无法搞清楚。一些贷款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合法,对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分析不足,或者在找不到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降低门槛。如某公司的保证人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块招牌是自己的,其财产早巳转移,如果对其诉讼,则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1&Ft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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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客户相互担保 ;j#(%U]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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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互相担保现象多表现为某集团下属企业之间的互保,这些互保企业往往处于同一种层面,面临的困难大致相同,要破产则会一块破,尤其是集团性公司的垮台带来的往往是一场灾难。 G<5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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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 B5nzkJ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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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 7eM:Y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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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随意涂改保证合同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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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业务人员随意涂改合同要素,如合同日期、借款用途等,有的为了让时效延续故意更改贷款日期,致使在庭审举证时不敢出示合同原件。 d-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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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能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j/oM^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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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的方式可以是诉讼、仲裁或催收等)。为了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基层业务人员一般能够对到期、逾期贷款发出催收通知,但仅仅对借款人发出催收,而忽视了对保证人应同时进行催收。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pL.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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