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作为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生存和竞争中的重要性亦日益凸现。但迄今为止,会计界在有关商誉的诸多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商誉也成了会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中最富争议的话题之一。笔者通过阅读,比较分析了近年来在商誉会计领域的不同研究视角,遂有感而发形成此文。本文试图从外购商誉是否应予确认、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等方面作进一步归纳性的论述,意欲抛砖引玉,使会计界同仁继续对这一问题展开充分讨论,以对商誉进行恰当定位,制定出适合我国特色的商誉会计准则,更好地指导会计实践。 e6es0D[>5
一、关于外购商誉是否应予确认的问题 E#~2w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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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现状的简析 _9qE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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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购商誉,我国财政部只是曾在1995年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时,其超出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并规定“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计入各期费用”。但是,在具体的企业合并实际操作中,外购商誉尚未从合并价差中分离出来,而是作为合并价差的一部分随同合并价差而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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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外购商誉与合并价差之间的关系用公式表示如下: kBUu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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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誉=合并价格-净资产公允价值 gNi}E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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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价差=合并价格-账面价值 F_~6n]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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