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专门性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然而具体的案件中某一问题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是此案是否进行鉴定的先决条件。刑事案件中,什么问题属于会计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什么问题不属于会计专门性问题,不需要进行鉴定,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凡涉及财务会计方面问题的案件,其会计问题都属于会计专门性问题,都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并非涉案财务会计的问题都属于会计专门性问题,涉案中的会计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首先应界定涉案会计问题是否属于会计专门性问题,对属于会计专门性问题的案件才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本文试图从《刑诉法》相关规定人手,对会计专门性问题谈谈粗浅的认识,以期取得抛砖引玉之效。 *Bw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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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刑诉法》119条的含义,此规定目的是查明案情和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达到目的的手段进行鉴定,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鉴定的主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要正确理解这一法律规定,还必须进一步弄清专门性问题和专门知识的概念。专门知识是指人类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在某一特定领域所获取和积累的经验的总和。通过高等院校课程设置我们可以发现,各专业设有基础性学科和专业性学科。基础性学科是各专业学生均需掌握的知识,如:哲学、微积分等课程,专业性学科是指特定专业的学生必修或选修的课程,如:会计专业的工业会计、财务分析等课程。要使专业知识为人们所理解和掌握,必须利用基础知识加以通俗化,会计学属于专业性学科,而会计学中对会计问题的描述则是使用的语言这一基础性学科的知识,会计中的计算法则也是以数学为基础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纯粹的专业性知识。 jA`a/v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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