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的观点进行分类、评述基础上,探讨了法务会计的起因及其内涵,认为法务会计是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同时,指出了法务会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法律标准性和广泛应用性等六个基本特征。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功能和内容。 CT|0KB&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独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8h|} Q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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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SU)L5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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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b1IAp >*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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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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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1]和赵萍、付尧(2003)[2]等。 :EHk]H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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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4]、我国学者盖地(1999)[5]、喻景忠(1999)[6]、张秀梅(2002)[7]等。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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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冯萌、李若山等(2003)[10]、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a6z0p%s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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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wo(O+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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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目前,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m2(}$z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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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自然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W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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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 n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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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8],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Kzq^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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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R{A$|Ip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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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政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交通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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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K-Pc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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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图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8irT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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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服务性 =m (u=|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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