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辅导第十三章会计法(4),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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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p~IX{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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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Ih[0~M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utLi5dX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i{k^Q
A、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d<*4)MRN
B、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必须以公历年制为会计年度,即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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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一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doR'E=Z4h
D、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会计记录必须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会计记录的文字表述和数字计算必须准确可靠,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WqSHb7
E、各单位办理会计法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6~ g:"}
F、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V#"7O vl
G、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OtopA)
4、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m wuFXu/
(2)其他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8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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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依照《审计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Y`FGD25`
审计机关在会计监督工作中的权限包括: )G(6=l*
A、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Lh=~3
B、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IBwquw+
C、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io7!%
D、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0Sz&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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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cz_4cMgxu
F、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Q@j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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