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辅导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制度。《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 '_|h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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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mPq$?gdp
(1)代理概述 [@yV!#2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制度。《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 k,euhA/&
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根据这一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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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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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nN[)dk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J\e+}{
(2)无权代理 AT5aDEb^^
根据《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是,签章人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存在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第二,必须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第三,必须是该行为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R8.CC1Ix
(3)越权代理 Y@PI {;!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2NB L}x
(一)票据权利 `xrm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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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的概念、内容 A*W)bZs.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内容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即一种请求权;与一般的金钱债权不同票据权利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这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T#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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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 g-Pwp[!qkf
票据权利的取得,亦称票据权利的发生。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取得票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m&|`x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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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a#c6[!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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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补救 =]k {"?j
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一旦丧失,可采取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y 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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