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税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8za'@D"f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W'G|sk
c[@_t.%)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srS!X$cec
[@$ SLl^Y
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uHbg&eW
n,T
&n
条例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e02Hf{eOfw
Sv =YI
2、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m\teE]8x
KQ~y;{h?b
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供较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U1\EwBK8*T
q ` S
~w
3、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W]4Z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