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547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的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smile
 
发帖
732
学分
1228
经验
1
精华
7051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5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问:如何理解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答:新创设的条款,是对原内资、外资税法的一个改进和完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很多企业直接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对于这种跨国经营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进行税收管理,是摆在我国财税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是本条款制定的主要背景。 MsL*\)*s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汇总纳税,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管理方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之间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际是给予了汇总纳税企业一种税收优惠。这主要是针对原税法而言,在原税法的框架下,对企业各个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新税法的框架下,对企业成立的各个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是法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因为本法实际上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模式,其纳税单位已不是原内资税法的独立核算单位,因此,理应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外资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盈亏,实行汇总纳税。 F7r!zKXZ  
    但本法却规定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企业所得税法正是按这一办法进行操作的,这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 >PD*)Uq&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