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CFO,在工作中要和公司的律师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法律人员打交道,其中最多的是与公司律师沟通,我发现与他们的沟通经常存在一些障碍,特别是涉及某些财务问题的时候。陶律师您有财会和法律两方面的工作经验,请您结合实际指点一下怎样与法律人员沟通效果更好? orGNza"A
答 您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当说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和必要的实务训练是很难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尤其是像律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这些法律专业人士,既缺少财务方面的专业学习又没有必要的训练,对工作中遇到财务专业问题普遍感到困惑的现象并不奇怪,现实的情况大多如此。只有极其个别的法律从业者既懂法律又懂财务,具备与财务专业人士直接有效沟通的能力。 NVEjUt/
双方沟通上的专业障碍给案件的调查、取证、裁判都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涉及财会专业问题的时候需要向CFO或者财会人员认真了解,以便其求证,以正确判断财务证据在法律上的意义。同时,CFO也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避免因专业知识解释不清给企业到来不必要的损失。从CFO的角度讲,这为它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如下: '#~$Od4&=
财务、法律语言的“互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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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针对法律人员及其特定的工作目的,对某一项经济业务既要能从会计记录反映的会计信息进行说明,又要能从业务的经济属性进行说明。通过这两种角度的对比说明会使法律人员明白:一项经济业务用会计语言反映是这样的,而用经济语言反映又是那样表述的。 2OXcP!\Y
比如,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先开出发票后收款的问题。在诉讼中,如果我方律师在出庭之前就此问题与CFO充分沟通,CFO可以这样告知律师发票与付款的关系:发票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证明,不是对方付款的证明,只有收款收据才是对方付款的证明,如果通过银行付款应当形成银行结算凭证,如果是支付现金,应当有现金收讫证明。这样我方律师就会在法庭上用法律语言与法官沟通,使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决。否则,假如对方律师提出:发票开出就是收到款项了,不然的话,不会开出发票。我方律师就不能提出有利的反驳,难以说服法官对方没有付款的理由。 +*dG'U6
特别是在会计业务处理不规范、不适当的情况下,用便于法律人员理解的语言沟通效果会比较好。比如这样说明,尽管会计科目记载有误,但相关资产没有流出企业,企业没有因此遭受损失,更不存在企业资产被侵占等类问题,这只是纯粹的会计业务处理是否适当的问题,可以用会计方法予以修正和弥补。 `0l)\
这个语言“互译”的能力应在工作中注意学习积累。 /Iwnl
“相互尊重” 有效沟通 I~LN)hqd o
CFO在沟通中,要多做耐心的说明讲解工作,对法律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在财会业务方面表现出的“外行”,要理性对待。本来“术业有专攻”,不应该、也没必要以己之长攻人之短,若因此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YCJ6an
现实情况是,法律人员,尤其是刑事侦查和行政调查人员由于调查取证工作千头万绪、办案期限紧张、工作压力大,加之财会业务抽象难懂,某些人可能表现出情绪急躁或者在财务专业上出现错误。应尽量使用解释说明性的表述,忌讳使用“你不懂”、“你说得不对”等可能令人不悦的语言。 E7A psi4]
由于财务人员与法务人员的沟通失败,给企业带来损失、给自己带来职业风险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 D]vKv~<
这其中自然有法律漏洞、甚至整个执法环境的问题,但这一切改变起来需要时间,作为CFO目前能做的就是学会用非财务术语解释清楚财务问题,为企业和自己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 m5O;aj* i
(作者为本刊“CFO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