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5pF4{Jd1
76、股权买回请求权: (用脚投票制度 (;f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s}GpEY: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yVnk!c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6;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cQ= "3M)~r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oV^sbW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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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MIblx
78、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u3eel
79、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0q|.]:][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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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Ko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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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I9sx*'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M(Jqb cWa
81、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zW;&A
82、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n|t?MoUP
83、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有限:313;股份:519)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R<O
84、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7uz>I
85、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N!7r~B
86、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看守内阁) q|*}>=NX
87、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Ih7-=Er,
88、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t7A '
89、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lF[k`S T
90、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