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带“%”的地方】 l'"'o~MC
【第三章:】 nB] Ia?
▲实际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价格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gKi{Y1
▲兼并价款一般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2002年单选题)。 |]sx+NlNc
▲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60%以上,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JF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zK;XFN#U^
【第四章】 Fr [7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