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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经济法由厚变薄(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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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二章企业法  yQ$irS?  
  rwRZGd *p  
 }QFL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u? =mh`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4个形容词和1个名词) VeGSr  
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L4>14D\  
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o,*m,Qc  
yangjobe〗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 q Gk.7wf%  
FDMQ Lxf  
A、              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V<QpC5  
B、              法人企业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 :_8K8Sa  
  &C9IR,&  
x MJ-=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6}^x#9\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q +?&w'8  
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要记)和特点 hX.cdt_?  
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T: za},-  
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Y99L)+=/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v>LsbhF  
3. 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同) b)diYsTH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N]P~`)  
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 C-YYG   
b:1B >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指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而是无限连带责任。 I0-1Hr  
1N/4W6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O8fNB_  
<3Ftq=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L1IF$eC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3个要掌握) "jZZ>\  
⒈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v}>g* @  
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O"9t,B>=i  
⒊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R ENCk (  
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0 ~$^J  
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ff9m_P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看)  ZllmaI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 d% EdvM|)  
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要提交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O%*:'5k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k_g@4x1y*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F"Dr(V  
1、条件: tbQY&TO1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x1=`Z@^  
限制人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国企领导干部) }#zL)+XI  
m?-)SA  
2、权利: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KYKLP+  
3、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WHE4'Sa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机构问题) cfmwz~S6i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Hc/7x).  
(1)       可自行管理 2e6P?pX~2  
(2)       也可委托他人管理,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参见第一章:代理授权不明的后果) (JU8F-/9  
A、   委托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委托管理,属于代理) ^;II@n i  
B、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职权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有关业务往来应当有效。(属于表见代理)  v9T 3=  
C、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多选题) 主要是损害企业利益和投资人利益,超越代理权限等。 c{ 'Z.mut  
  1P]J3o  
R0M>'V?e  
2、事务管理内容:(主要看社会保险事务) /G5KNSi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 jS,Pu%fR  
1、  工伤保险:应参加工伤保险。 CXUF=IE  
2、  医疗保险单位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职工占本人工资收入的2% W *0!Z:?  
3、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 uVYn,DB`  
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4E|c[HN  
  {UH45#Ua  
$y;w@^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s-#@t  
现在基本上什么权利都有。 _9oKW;7f7  
变更的,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TT/=0^"  
五、解散和清算 #h.N#{9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Wv >`x?W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原因四个) _Q:ot'(~0-  
1.投资人决定解散; -cUW,>E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iBWzxPv:z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s=$xnc}mf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Y1s4FXu2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7]@M  
清算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lBn<\Y!^  
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时间要记,与其他企业法不同)   E; yr46  
清算通知日期对比: ,!SbH  
kFJ]F |^7  
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Lrz9<  
ZSlK   
2、合伙企业:书中未提。 ~#EXb?#uS  
0#c-qy  
3、公司:合并的,在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zD  
y;0Zk~R$  
4、破产解散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bv(T2d~~  
HJr*\%D}1  
  w8>lWgN  
yR F+  
2、财产清偿顺序。清偿顺序:(注:所有的清偿顺序都是一样的) %jUZc:06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i1zQo&  
(2)       所欠税款; =M {&g  
(3)       其他债务。 &xj40IZ  
(4)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以个人财产清偿。****与法人的重大区别。 xR'd}>`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E=v4|/['N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与法人的重大区别。 `,  |l  
2002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3F6'3NvVc2  
AzGbvBI&V  
【解析】只有申请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才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9zeN:><  
yl<=_Q  
YU87l  
六、法律责任 % [,^2s  
(一)投资人责任: "{{@N4^  
1.         骗取登记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Aw <:  
2.         使用名称与登记的不符合,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s5b<KQ.  
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acpc[ ^'  
4.         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6个月未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B_r:daCS:  
5.         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HX#JJ~  
6.         清算前转移财产,依法追回。 r|jBKq~  
7.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被判没收财产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4+zn\  
**** ]~WIGl"g  
总结:与营业执照有关的有50003000,骗取和伪造的是5000以下,不正确使用和不领取的是3000以下,其他都是2000以下 ,! ~U5~  
(二)管理人员责任:违反管理合同,(主要是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超载代理权限等)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_q&QI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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