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t_Q\uo}
一、汇兑 ^y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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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PfrzrRahb
1. 汇兑的撤销。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的款项,汇款人可以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 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8.Z9 i
2. 汇兑的退汇。对已经从汇出银行汇出的款项, 汇款人可以与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凭据通知汇入银行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同样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 对汇款的退汇。另外,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1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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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款转帐支付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帐户;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_MmSi4]yd
4.汇兑凭证填写齐全 表明“信汇或电汇”;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称;收款人名称;汇入行及地点;汇出行及地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缺 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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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承付 XCP/e p
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x&J6jF.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jPrf:3)
1.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 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b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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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 、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4?u<i=i
3. 办理托收承付必须签有买卖合同 并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时应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 证件。 >508-)'
4. 托收凭证填写齐全 表明"托收承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帐号;收款人名称及帐号;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缺 一不可。 eBN!!Y:7
承付期限。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天,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验货付款收到提货单应通知银行,否则从发出承付通知日次日起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u]<_6;_
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之首位和工资之前只收不付。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划帐。扣款期限为3个月,之后通知付款人将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结算凭证连同一起退回收款人开户行转交。付款人逾期不退单证处以沿未付清欠款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向外办理结算。 h!zev~u1)`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在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这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cYeC7l"
拒绝付款处理 银行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或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 Y3n6y+Uzk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 ,收款人提前交货 或因逾期交货 ,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 、寄销、 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 发现所列货 物的品种 、清单不符的款 项 ;(6)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 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 项 .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DI)!x {"
城乡集体所有制未经开户行批准承付的收取5%的罚款。 ?l/$cO
三、委托收款 V Kw33
付款人为银行应在当日支付,为单位的应在收到通知3日内,余额不足,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连同债务证明邮寄被委托行。拒绝付款都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U8^P]{R|
四、 银行卡 9&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