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JV/,QWar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pj )I4C)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u3ZG;ykM
(二)限制正常市场竞争行为。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 !?dH6
(三)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暗中、账外 √折扣―――明示、入账 √佣金―――明示、中间人 y1'/@A1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fGT;P
(五)不正当的贱卖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OS9v.pz
(六)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①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GS,pl9#V_
(七)商业诽谤行为 /.?\P#9)
(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