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达到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 日。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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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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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证券经纪 ; Qmn5-yiw1d
②证券投资咨询; %hh8\5l.:
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 ; $Vh82Id^
④证券承销保荐; C7:Ry)8'I
⑤证券自营; Fh;(1X75I
⑥证券资产管理; +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