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达到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 日。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SR+;Y:q
13.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P[bA0N,
①证券经纪 ; _ pKWDMB$z
②证券投资咨询; =]<JkWSk
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 ; T$r?LIa ,Q
④证券承销保荐; G;Thz
⑤证券自营; IM9P5?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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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证券资产管理; Ye"#tCOEG
⑦ 其他证券业务 )*I%rN8b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 ①项至第 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tDwj~{a~
经营第④项至第 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9_I#{?
经营 第④ 项至第 ⑦ 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ti}G/*4
设立证券公司条件。 '1te(+;e@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7UA|G2Zr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r7gubD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ygSvYMC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ct-;L' a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dk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