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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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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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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1FY^_dvH
W]reQ& <Z
$R"~BZbt;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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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41Qw>\W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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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RmK6A%
(一) 破产申请1. 破产驳回条件 债权人申请的:(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生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偏听则暗宫公平竞争的。 债务人申请的(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
U[ Z1@2zLx
2.破产申请条件:(1)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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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7日内受理,申请人对收到驳回裁定10日内上诉;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保证人,应在立案后5日内通知其当事人;破产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TrHBbyqk
4.受理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案件在一审,移送受理破产法院,已在二审,继续审理; 以债务人为被告,中止诉讼或执行,由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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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清算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法院,在15日前通知当事人;债权人会议职权:(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有无担保(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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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人对决议作出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半数以上无担保债权总额的债权人在裁定10日内向上级
申诉
。对破产宣告有异议,在10日
内申诉
。因为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EP{y?+E2
(二)和解整顿:(1)全民所有制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3个月内申请整顿。(2)非全民法人在爱理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以可申请和解,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情况提出和解建议,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BeP0lZ
(三) 破产宣告(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能达成和解(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包括不履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恶化,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4)有下条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宣告后15日成立清算组,
iUSs) []H>
(四)破产的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上级无偿划拨财产,分立企为等行为;(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俩务提前清偿,破产案件受理时未到期(5)以积极方式放弃自已的债权。 备注:对于消极方式可代位行使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查出并追回上述项的财产可以分配。
h`jtmhoz
(五)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vhgBru
(六)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对其市场价格无异议,经法院同意,可以不评估(国有资产除外),按工资,税款,债权顺序分配,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领取分配财产,可以对其变卖或提存,并由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一个月后或发出通知书两个月后仍未领取,可以将财产向其他债权人分配。清算组报告和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7日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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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如不够且由债权人申请的,由债权人支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如清算组和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等(2)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如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4)清算期间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保险等。
破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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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 分割或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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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其补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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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取得所有权,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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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法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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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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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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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房改或处理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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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糼儿园学校医院等不作为破产财产,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已房改的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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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破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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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仓储保管加工委托交易,代销,借用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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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或灭失后的保险金,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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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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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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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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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et)A$'Q
7.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保卫部警械;
4.R >mN[
8.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但无偿占有企业的除外;
T4w`I;&v
第1项在破产宣告前灭失的只能以物价为限申报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之后可获得等值赔偿。
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 ;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 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 产生的 债权 ;5 清算组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 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失赔偿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 适用定金罚则 ;6 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 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 债权 ;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 9) 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 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 担的保证责任;11) 债务 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 、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财政扶贫科技等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而发放的款项。
.PxtcC.K
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 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 、股票上的权利; 6)破 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 (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 8)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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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Rz%+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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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bE
法
"EhA _ =i
U%U%a,rA5s
1.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情形:① 发行人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② 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WM*7p;t@)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o^5xCK:Oi2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e|xRK?aVBu
3.所有公司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②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J Wof<D,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① 前一次公 开发 行的公司 债券 尚未募足; ②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 有违约 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 处于继续状态 ; ③ 违反《证券法》规 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q[**i[+%
4.发行人公开发行的 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 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的, 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70%, 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 认购人。
CA:t](xqQ
5.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 有符合《 证券投 资 基金法》和《公司法》规 定的章程; ②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③ 主要股东具相应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3 年没有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 币; ④ 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 数; ⑤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⑥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 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 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国务院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6. 中介机构为 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 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 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 ,不得买卖该 股票
+*F ;l\R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 的股 东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证券公司卖出除外,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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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票上市的条件①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③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④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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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 ① 公司股本总额 、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 条 件 ②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 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 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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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① 公司股本 总额 、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 ,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且拒绝纠 正; ③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盈利; ④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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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券上市条件 ① 公司 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 币5000万元; ③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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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① 公司有重大违 法行 为; ②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③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 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④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⑤ 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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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有上述第 ① 项、第②项所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后果严 重的,或者有第项、第 ③ ④⑤项 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 证券交易所 决定 终止其公司 债 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 产 的,由证券交易所 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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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封闭式基金份额可以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就当每个工作日办理申购,赎回,可直接,也可委托。
|)yO]pB: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同期限5年以上;(2)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3)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基金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37'PD
基金的暂停上市①违反法律法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98)7
终止上市 :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交易;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 交易的其他情形。
BWz*!(
10.持续信息公开 ( 1)季度 报告( 2)半年度 报告 凡涉及公司的重大 诉讼 事件、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 ,披露年度 报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mI?AI7DqK
临时报告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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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止的交易行为(一) 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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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人员的界定:(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JN?3}_J
行为 特征: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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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VtiL^;5
(二)操 纵 市场 行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I}$Y[Jve
(三)欺 诈 客户 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hyY5!rD
12.上市公司收购 协议收 购、要约收购 ①持股 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 据的除外;② 能够行使、控制表决权 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③ 持有、控制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④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当选; ⑤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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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股份达到 5%时 ,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 内,向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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