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重点) ;
$
rQ
(1)关于签章 s*GZOz
wNi%u{T
A、 我国《票据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y{tMC
6SCjlaGW5
B、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8c>]Bo
2BC!,e$Z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全部掌握,详细记,必考内容) 30HUY?'K
`sm Cfh}j6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b%lB&}uw}
mW{;$@PLF"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_4>DuklH,
8fqabR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9i\}
^ s2
=OK#5r[UV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此处的签章是指单位在票据出具、转让、担保等进行的签章。 w9Yx2
q]{gAGe~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应为个人的本名。 +jE)kaV%
Z0&^(Fb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6%1zCO
<lB2Nv-,
个人理解】因为,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都是实际付款委托人,都要由银行来付款的,因此要用预留银行的签章。 "\*)KH`C
|va@&;#wf
《高法解释》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x&x|ckR!
L9/'zhiZBx
【个人理解】因为公章也代表本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自己)进行签章不合规定,不管有意无意,都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8
o}5QOW
lH3.q4D
5
《高法解释》规定, R"OT&:0/
W
$D 34(
A、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第一个环节 TzC(YWt
Hs)]
B、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中间环节,某个环节无效,不影响其他环节的有效。 ?`TJ0("z"
=+X*$'<J
C、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理解】中间环节,某个环节无效,不影响其他环节的有效。 #:" ]-u^
(~G*'/)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bpsyO>lx/
d*+}_EV)Y3
A、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 OQH
Wqv7
j 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O5du3[2x7a
:(enaHn#~
k 票据金额的记载。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No\#N/1@P
:G#%+,
l 票据收款人的记载。 L^e*_q2d:>
q[/g3D\G
m 年月日的记载。(一般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 8!v|
`Ky
0iSNom}m
B、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TJNE2
q"Bd-?9
C、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UP-2{zb |?
PE7V1U#$o,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x w:@(]{
7h9oY<W
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vtDtwL
l&Q@+xb>
2、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oOv/1v},
3Dc^lfn
第一,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即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为宜。 2;]tIt d1
w+rw<,u%
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blz#M #
E2
'Al6^C
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AkjoD7.*
L\Oxyi<{
3、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必须三条件——(前提,票据行为成立,才就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znhpHO)
sUF5Yq:9
(1)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2)须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必须是该行为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果无权代理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其行为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属于票据行为主体不合格,票据行为不成立,其不承担票据责任。 _BG`!3U+
CWs;1`aP
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PvUY
Q>Kw
A f?&VD4K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N
cHCcc
#O^zA`D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重点) j,,#B4b
FIn)O-<
(一)票据权利 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