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票据权利的补救(最多1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V&`\ s5Q
须符三条件——须有丧失票据事实;失票人须是真正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如果已获付款、或票据无效、或权利消灭,都不得采取补救措施。 N"MK 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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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失止付 q<`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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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但,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除外。 #PUvrA2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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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付款人的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是由代理付款人见票即付,不能挂失止付。 !Cxo4T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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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F{}ml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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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催告(了解相关程序) nN" Y~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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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N^7Qn*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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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可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申请。 }Kc[p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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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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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公示的与利害关系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关系人的申报。 `<&RZ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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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不少于60日)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丧失票据无效。判决应公告,并通知付款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至此,票据丧失后补救措施完成。 3 E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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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丧失后,提起诉讼。 c:e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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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一般是付款人,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等)作被告 ]oB-qf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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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诉讼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人在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taO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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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失票人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书面证明 pQ%~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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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5W"&$6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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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判决前,丧失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处于诉讼阶段为由不付款,将此情况通知失票人和法院。 &LM@_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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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 f)w>V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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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类—— 3YT>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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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抗辩——可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有以下情形: QX}O{L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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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注意多选题)――这是票据关系的前提,非常重要。 gwE#,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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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四项内容:票据种类、金额、日期、收款人 ,]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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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行为主体不合格,根据关系不成立。 S*;8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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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Uywi,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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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 #T<<{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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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背书不连续;――背书不得中断。 pvC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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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Uj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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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1{#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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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Y1RiuJ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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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 iM*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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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y4*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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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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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不能对其抗辩。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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