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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一些经济法的速记资料(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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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e`6=Q%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tqff8 4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A6@+gP<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Hv[d<ylO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pb=jvK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_7-"Vo X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n/KI"qa]9  
(8) 企业的上级部门要拯救这个企业,那么要按照法定期间实行整顿,3个月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3个月内,而且整顿期限不准超过2年。 D=i0e8D!+  
(9)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8L]gQ g  
(10)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Iv\jhq  
(11)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D)H?=G  
(12)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aHBByH  
(1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未受领的2个月,其他提存为5年)  W /~||s  
(14)自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有追回的那6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G= r(SJq  
H B::0l<  
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 #Pb7EL#c  
(2)合营企业以外的董事长任期3年  ,合营4年; M!xm1-,[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n4ds;N3Hd  
 (4)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股票应暂停上市  M3ecIVm8(  
 (5)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k7z(Gbzu   
(6)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0pz\a  
(7)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9pVf2|5hj  
(8) 如果纳税人多交纳税款,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之内可以要求退还,同时加算利息。如果少交纳税款,需区分责任。 H3 A]m~=3  
(9)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b9W<1eqF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9DB   
(11)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包括(全   )。 a z:~{ f*-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4|n-`:  
B.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z ?&" I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t7U,AQ=;P5  
D.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D{,[\^c  
不得收购333 *3w/`R<\  
(12)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上述人员(相关连接:335大) d&[M8(  
4年:  8I5VrT  
(1)合资企业董事长任期为4年  >.!5M L\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F8|5_214'  
5年:  6nY )D6$JG  
(1)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及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纳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q5?rp|7D  
(2)  撤销权:如果发生98年的1月1日,当税务机关获知时已是04年4月1日。从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时也不能再撤销。 bMK#^ZoH  
(3)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Vz7w{HY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iM$_tp'  
(5)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C*W.9  
(6)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oP|pOs\$p  
(7)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S"~)  
10年 4'}_qAT  
(1)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JR? )SGB  
15年: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0Wi^f  
20年 T>%uRK$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U=S6<lbj;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M f%^\g.}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其他不得少于20年 *uI hxMX  
30年 |mQtjo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尖端技术可延长50年。 2-c U -i4  
3.债权申报期限  ])$. "g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tsCI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Q C\,  
  【总结】 /QV. U.>G  
  (1)公司:公司合并、分立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q)/ 08b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Ads<-.R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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