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 ;?y*@*2u
(四)抵押权的实现 :.-z) C}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zH;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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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注意出单选题)。 $>3/6(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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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K8`M~P.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5!5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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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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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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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1`tE Hu.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pr|P#mc"J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uj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