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基本特征 ~4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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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权的纵向划分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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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权的纵向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缺少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难以从法律高度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各级税务机关人事权等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地方税收体系乃至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权的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抑制了地方政府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 [1]目前,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而作为分税制改革直接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连行政法规都还算不上,这就使得税权划分的过程带有中央与地方之间非制度性博弈的特征,从而使集权—放权—收权的循环变得不可避免。 8RS=Xem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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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问题的焦点在于:地方政府的宪法地位与其实际的财政地位相矛盾,地方政府的财政地位与其职能是很不相称的, [2]这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宪法规定是不相吻合的。 8P8@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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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分税制是“中央主导型”改革,自分税制实行以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成比例几乎年年在变,而且这种比例的变动是通过中央文件来实现,没有法律依据,随意性很大。中央可以根据财政形势的需要,随意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地方政府只能被动地接受。1997年1月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原来的中央和地方各占50%,先调整为中央占80%,地方占20%;又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现又改为中央占94%,地方占6%。2002年1月开始,所得税改为共享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到了2003年,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又调整为六四分成。 [3]因此,提高中国公共事务和公共财政的法律化水平实乃当务之急。 ,[6N64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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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不相匹配 P[NA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