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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或有负债的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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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mfFC@~|g  
    或有负债的内容主要是: znhe]&Fw  
    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Ua4{3#  
    ②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u$[ '}z0:  
    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mm/U9hbp%  
    ④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 j]rE0Og  
    或有负债并非企业现实的负债,它是指有可能形成的负债。一般而言,或有负债具有下述特征:  }Xyu" P  
    ①或有负债起因于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En 8-Hc#NC  
    ②上述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具有或然性;  Ttn=VX{ \  
    ③上述交易或事项的最终结果有赖于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某种事件 加以证实;  *ntq;]  
    ④或有负债的金额可能确定,也可能是可以合理估计的。  ##Z:/SU  
    鉴于上述特征,传统财务会计对此并不加以确认和计量,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随着对或有负债认识的深入,人们发现同样是或有负债,但其成为现实负债的可能性是不相同的。为了提高会计报表的相关性,人们将或有负债按发生概率的大小分为三类,分别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j+]>x]c0  
    第一类,把或有负债进行确认、计量入账。  .3qaaXeH  
    此类情况是:  dG.s8r*?M  
    ①相关事项的发展引起负债的可能性极大,甚至可以断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可能成为实际的负债;  !vfjo[v  
    ②其金额是确定的,或者是可以合理估计的。  g 2;JJ}  
    第二类,不必确认入账,但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种处理原则适应那些发生可能性极大,但金额难以合理估计的事项。  NLw #b ?%  
    第三类,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小,且金额难以估计的事项,既无需入账,又不必在报表中披露。 8U0y86q>)E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可能性”作出了具体的数量规定: (S0MqX*  
    各种可能性及其对应的概率如下: S0/@y'q3en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f3lFpS  
  -------------       ----------------- 0`"]mYH  
  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Qc\JUm]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K8Gc5#O F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JM161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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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1-14
[案例75] x8.7])?w  
    [案情说明] 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欠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按合同规定,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02年10月10日前付清货款,但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为此,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dl'pl  
    2002年12月10日,一审判决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6万元;此外,还应承担诉讼费2万元,三项合计208万元。 " ^ydoRZ  
    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并因此向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40万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Zq2dCp%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Uk3u d  
    [分析说明] 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在一审判决中败诉,但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因此不能认为诉讼事件已结束。一审判决结果表明,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在一审判决日确认一项负债。 %lbSV}V)  
    [会计处理] 2002年12月10日,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wg^#S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 r|:|\"Yk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60000 uaNJTob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80000 %CfJ.;BDNE  
  [政策解读] 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能否胜诉,只有等判决后才能确定。如果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当时的情况,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胜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f9 mn  
  "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 (WR&Vt4Rh  
  本公司欠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因本公司认为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付。为此,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本公司。2002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应向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6万元,以及诉讼费2万元,三项合计208万元。本公司不服,反诉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7S7gU\qOj  
  如果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缺乏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很可能胜诉,则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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