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Szzj9K
(1)、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b()8l'x_|K
①、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从2000年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Yzk
实行计税工资、薪金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算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hE:~~ox
②、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实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x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