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刑 2y+70(E1
1.案例 &[5n0e[
蔡某,男,1964年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因犯受贿罪被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12月交付执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4日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 ]yAEjn9cN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1999年8月3日在提请对蔡某减刑意见书中认为:罪犯蔡某自获减刑后,改造信心足,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深”学习。在政治学习中,能联系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并决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担任生产调度员,能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从事基建施工和质量检查工作,加班加点,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科技,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获国家专利并无偿转让国家,立大功一次。1998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减刑1年4个月。特报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j|[(*i%7|
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确认: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又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并无偿转让给国家,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4条、第362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项、第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_zV5V
2.减刑的概念 =[P%_v``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W8L91-
3.减刑的条件 %2Epgh4?
减刑的适用条件是:(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Aj(i/CM
4.减刑种类 vuR5}/Ev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分为相对减刑与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是指刑法第78条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绝对减刑是指具备刑法第78条规定的6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法律规定应当减刑。 (Qk&g"I
5.减刑的程序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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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IX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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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例分析 cy) k<?,
在本案中,蔡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且有立功表现,完全符合减刑条件。 F0&~ ?2nG
(三)假释 "xvtqi,R
1.案例 ^:4L6
罪犯和某,男,现年45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捕前系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所讲师,因犯qiangjian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在内蒙古第二监狱服刑。 CKv&Re
和某服刑已经6年8个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表现较好。在狱中担任犯人教员时,也认真负责,完成任务。 4}Q O!(
和某为我国首届女真语言文字专业研究生毕业,是我国首批文学硕士学位的获得者,被捕前发表过10余万字的学术论文,他本人被吸收为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会员。该犯投入劳改后,除完成监所交给的各项任务之外,潜心研究我国女真语言文字、满文和女真史,几年来共撰写学术论文100余篇(110余万字)。经送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学术鉴定,以著名学者刘先生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鉴定小组的鉴定评语为:“和某在女真语言文字学科的几个领域内取得了突破性的具有重大进展的研究成果,填补了我国80年代后期在这一学科的研究空白,代表了这一时期我国在这一学科的学术水平。”鉴定评语还介绍说:“我国女真文字专门研究者在世的仅有三人,即金先生和他的两个学生,其中一个学生是和某。现在金先生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肺气肿等慢性病,近年他已不发表女真文字的文章了。一个学生已长期出国,和某又入狱。因而自1984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关于女真文字的研究性文章发表。” cQT1Xi
内蒙古第二监狱以罪犯和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理由,提出假释意见,于1991年9月2日报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CAUijMI@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核。经审核查明:罪犯和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完成了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女真语言文字学科的研究上取得成果,确有悔改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7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于1992年6月23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和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4月5日止。 :be:-b%K
2.假释的概念 >|a\>UgC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m|]j'g?{}(
3.假释的条件 61/)l0<;
假释的适用条件是:(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iangjian、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3)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方可实行假释。 iV?` i
但是,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of8mwnZR
4.假释的考验 I*D<J$ 9N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为10年。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刑法第84条的有关规定。 uR#'lb`3
5.假释的撤销 s$D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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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cz2,",+~
6.案例分析 Z)mX,=p
本案和某的行为符合假释条件,适用假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