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税务行政法制学习笔记 W\<#`0tUt
这一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7^#_772
一、税务行政处罚,关注: rrwsj`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 BK d(
2、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即处罚依据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主体的职权范围法定;处罚的程序法定。 Dfhs@ z
3、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有三个部门拥有: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使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国务除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但对罚款的限额进行了规定,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盐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的税务机关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但可以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及幅度作出具体规定(也叫自由裁量行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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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垂下处罚主体,教材上注明为县以上的税务机关,但有个特殊的规定,税务所可以实施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征管法》还规定,还有分局和省以下的稽查局。) F<(xz=
5、税务行政的简易处罚适用条件有二条,必须是同时符合,作为考试,重点记第二条规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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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和执行。但听证不是一般程序的必经程序,只有达到了听证条件,且当事申请听证的,才是必经程序。 Yg]f2ke
7、一般程序当中,调查必须和审查分开,另外,听证主持人不能是调查机构的人员。 o"1us75P
8、听证的条件是,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以10000元以上的,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必须在15日之内举行听证会,并且在听证前7日内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人告知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个,听证允许旁听。 D[#\Y+N
9、行政处罚的罚款除了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取事后难以执行以外,税务人员不得当场收取罚款。 ^:)&KV8D|
二、税务行政复议,教材上是按原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编写的,但该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废止(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关注: l*m|b""].u
(一)行政复议是以当事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申请的前提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前提,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但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t+(CAP|,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一般由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但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eu:_V+
1、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省级国家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M7>\Qk
2、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W|Q0|U
3、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0jfLY+
4、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和代征行为不服的,向主管、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gq@."wHU
5、对国、地二家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zuPH3Q={
(三)当事人应当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应在自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应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b^lg&$(
(四)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之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VNh>^W5B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分为二种: z0W+4meoH
1、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原做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执行; er#=xqUY
2、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执行,也可以由原做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执行。 ?GC0dN
三、税务行政诉讼,关注: BmJ?VJ}Y
(一)税务行政诉讼原则中,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不同民事诉讼一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虽然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被告是税务机关,但税务机关须负主证责任。 SA7,]&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