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近年来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据此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新办企业”标准重新作出界定之后的又一次调整。 IXMo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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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4C6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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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qOIy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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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0号文,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NmWQy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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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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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0rQM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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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AP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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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Go`vf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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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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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操作,120号文对上述基本规定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mDA:n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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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