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十:个人所得税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退养、退职、退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1、内部退养问题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2)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数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把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上述税率计算。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职费收入问题
(1)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例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原工资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划分后如果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3)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做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分项)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注意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和联系,对这两类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劳务报酬计算中一次收入畸高的,需要加成征收,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20000或50000,作为判定标准,而在确定劳务报酬的费用减除标准时,是看每次的收入额是否超过4000来判断是减除费用800还是减除20%的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所得部分征收的,该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还是要按规定计算征收的。
五、本章的几个经典的考试题型
1、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2003、2004、2005、2006年计算题第四题。
2、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问题;2002年综合题第四题,和企业所得税结合。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问题:2007年的计算题第三题,和流转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