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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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rM.Pc?Z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因此,在本条例中有必要回答这些问题。 ;MNUT,U
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销售货物收入单独规定,将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规定。 D+:s{IcL<
根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收入”主要是企业销售以下几类货物而取得的收入: \h3HaNC
(一)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 v)*MgfS
(二)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产品可以作为广义的概念,进入流通领域的则成为商品,而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也发生交换的,则是狭义概念的产品。因此,这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 'V^M+ng
(三)原材料。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称。原料主要是指来自采掘业和农业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如矿石、木材等;材料则是原料经过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品,如从矿石提炼出的生铁或炼成的钢,还有木材经过初步加工后形成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木构件。 >k`qPpf&
(四)包装物。是指为包装商品、产品而提供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可随同商品、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以及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都是本条所称企业销售的包装物。 \&+Y;:6
(五)低值易耗品。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以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其周转期限短、价值较低。 IrZ\;!NK
上述各种货物类型销售时,在税务和会计处理(摊销)上各有所不同: RuYIG?J=/
1.收入时间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uMva5o
由于税法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确认方面也有所差别:①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件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③“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u-&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