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YB<nz<;JR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Y;%LwDC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J)<Nx.gA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CtV|oeJ
(1)股权并购 r-TrA$k
甲内资企业的股东与外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把自己拥有的甲内资企业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外商,则甲企业就变成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MIn_?r
(2)资产并购 7 4MxU
先购买资产再设立合营企业;或先设立合营企业再进行并购。 p)ig~kk`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FO%pdLs,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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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q7f`:P9~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I!62?)-*
企业投资总额=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借款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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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T^(W _S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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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RV#piM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2l+L96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Nj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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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AU}kIm_+
(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sGEopd8]q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DH4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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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gD)j&~}_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CJ`0yDQ>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CuvY^["
(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ZTV)D
(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R54ae:8
(2)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定 .P aDR |!
①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er AI
②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 HbI{Xf[6LP
融资收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HI 1T
(a)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B=L!WGl<!
(b)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z k/`Uz
(c)并购境内企业法。 R[j? \#
③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人,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