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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a$n2ycy
一、报名条件 SL;\S74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Yrg4/Ipa
1. 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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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q8:Z.<%8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K_V44f1f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nL}bCX{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C3ir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d[.kGytUt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Q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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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k_9tz}Z
二、报名程序 &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