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本例中,20×8年2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7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时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25%)250 000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借:预计负债 3 000 000贷:其他应付款 3 000 000借:其他应付款 4 000 000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注: 20×7年年末因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故应冲销相应记录。(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借:盈余公积 (750 000×10%)75 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000(4)调整报告年度报表: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4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减预计负债300万元;调减盈余公积7.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万元,见表23-1。注:表32-1参照教材485页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调增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万元,调减净利润75万元。利润表略。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净利润7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67.5万元。[/pre][pre]问题:其他应付款调增400w,应交税费调减100w这个我懂 但是为什么预计负债调减300w 为何应缴税费不用调增75w[/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