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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必知的37个考点(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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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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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3-1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会计 移动到本区(2012-07-05) —
  1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的职权中重点关注: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在国有独资公司中,①没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②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案的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没有这项职权。 !Sc"V.o @!  
  20、《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IF ?>wgq  
  2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m%'nk"p9  
  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作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mH o#"tc  
详情请查看附件。 inh0p ^  
2011年注册会计考试《会计》必知的37个考点(2).doc (29 K) 下载次数:391 F%OP,>zl  
[ 此帖被jimmy在2011-03-16 11: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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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说了,【回帖】是一种美德,【消灭零回复】是我们的责任!
离线hml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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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1-04-06
希望有用!!!!
离线姚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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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1-04-06
学习,学习,学习一下。
离线lws8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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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1-05-02
好东西!
离线sunsungy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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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5-03
离线ljj8069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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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5-12
谢谢楼主分享这么好的资料
离线巴彦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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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9-17
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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