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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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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西西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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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1-12
【问题】 IqONDdep9  
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应缴纳消费税?若是金店将黄金摆件赠送重要客户,是否须缴纳消费税?若是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t>/_pI+=  
  【解答】 FY]z*=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此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所以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受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上述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另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金店将自产的黄金摆件用于无偿赠送的,须于移送时如实申报消费税。 +xtR`Y"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mV,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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