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离线开门见山
 
发帖
12
学分
133
经验
0
精华
1250
金币
1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11-2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与 W| ~Ehg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矛盾?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离线shyin

发帖
190
学分
53
经验
1
精华
6850
金币
10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0-11-29
1、不属于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J,k9?nkY /  
jiz"`,-},O  
AOhsat;O`  
  2、各类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征免规定如下:(1)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一般纳税人,一律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同时符合《解答》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凡不同时具备《解答》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均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如销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低值耗品、包装物以及销售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残料等,均不属《条例》、《通知》和《解答》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与销售自己的其他货物一样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   'R?;T[s%  
h@/c76}f6p  
]{Iy<  
  3、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均不应免征增值税,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税收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应与销售自己的其他货物一样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   )mJl-u[0+  
"w=.2A:q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