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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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征免规定如下:(1)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一般纳税人,一律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同时符合《解答》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凡不同时具备《解答》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均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如销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低值耗品、包装物以及销售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残料等,均不属《条例》、《通知》和《解答》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与销售自己的其他货物一样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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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均不应免征增值税,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税收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应与销售自己的其他货物一样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 -sm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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