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历年在选择题、判断题中有4分左右。综合题会与增值税和所得税结合出题。 G:6$P%.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范围及与增值税关系 &4Iqm(
征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个别货物的零售环节 1p"EE~v
1.卷烟的回购业务符合规定的,不交消费税; ~)_ ?:.Da
2.对包含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 {J6sM$aj
3.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SLxN AH
4.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0)] C&;}_M
5.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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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g:3'x/a1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dsQ,VDl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L4G WJ~.-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8UY=}R2C
二、计税依据 BQJ`vIa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wBN+v;)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w)y9!li
2.包装物押金收入 mE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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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U"Ob@$ROFy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22|M{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O[(HE8E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7a^8
3.生产环节最高的税额:换、抵、投,消费税按最高价,增值税按加权平均价; f/WM}Hpj
4.成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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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环节的税额 bZlLivi
1.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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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产自用是否交消费税; |I^Jn@Mq:
3.自产自用的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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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的组价,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单一从量计征的组价中成本利润率为增值税成本利润率,即10%. eYX_V6c
四、委托加工应纳税额 SlJ/OcAf#
1.如何确定 yLIj4bf
假委托: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②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Xgth|C}k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m:PBl5
①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WECQl=r
②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W;}u 2GH
③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0}7Rm>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TB#=G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j[ZniD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Ljl4Sp&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l|tp0[
若委托方提供免税农产品,例如:粮食、烟叶,则用收购价乘以87%;若免税农产品含有运费,则加上运费乘以93%; ~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