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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 记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第四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UmR)L!QT8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0D5Z#iW>1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VVJ0?G
(?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lp`j3)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laf:Ty1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G)YD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9g6$"',H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v "l).G?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lN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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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cTX;&0=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3q5ic/Z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J!C \R5\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Ed=/w6<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5226&N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 Jaee,P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f^p
BXz9&=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F_@B ` ,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x6cG'3&T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Gu$
/rb?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d,D!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Oo|JIr7i (二) 受刑事处罚的。 Xu-~j!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ka_m
Q<{9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G!cv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Q? i16pM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SdnnXEB7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P'KA-4!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u`v&URM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Uh/=HNR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AXbb-GK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Gk)aX (二)交纳会费情况; Cu@q*:'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T@1;Nbz]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I~l
qg (一)在境外停留的。 ?d Jd7+A (二)生育休产假的。 (wu'FFJp#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Zh8\B)0unn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8'?G5/n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jjR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a;[\ nCK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Do4hg $:40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Us<#"fC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b%lH=u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4OOW;,?<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nm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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