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解: ]QzGE8jp*
1、行政诉讼中: , KD`IX-r{s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L[e]Z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s9C!wYMZ
2、民事诉讼中: 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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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J5^'HU3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bFe+m1Q_
3、刑事诉讼中: q#<^ ^4U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o.0ci+z@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1)告诉 -FU}pz/
才受理的案件(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gM<z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f^, la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M$Zcn# A
1、行政诉讼中:第98页 gw,UQbnu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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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U2bjFLd"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诉讼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H{Z{VDd
2、民事诉讼中:第261页(最高院管全国重大影响及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高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7;KwLT 9
(1)重大涉外案件; g!rQ4#4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gbH<]?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xuqv6b.
3、刑事诉讼中:第327页 ^$b Y,CE
(1)管辖除最高院和高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r-k_6QP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zT!drq: x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RU/ a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RhncBKm*M
1、行政诉讼中:第98页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i0~]*
一般地域管辖 j'A_'g'^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mV3cp rRqv
(2)经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所使用的规范依据切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消部分撤消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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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 mIK7p6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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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Vh_P/C+
2、民事诉讼中:第261页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 < 1uZa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r"P|dlV-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gIjh:_ Pz
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例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时以原告住所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 u6AA4(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第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Mu+0<>
协议管辖: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国内民事案件只只限于合同和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选择。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选择中国或外国法院如选择中国法院则不能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tfj:@Z5&$C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由不动产所在地、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因继承遗产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L7dd(^
共同管辖:原告可以想其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如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0cj>mj1M
3、刑事诉讼中:第327页 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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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aciXlqIF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MF5[lK9e
(四)管辖权的转 f|\onHI)>
1、 行政诉讼中:第100页 02c':a=7
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送给上级或由上级移交下级。上级有权审下级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H^+A77v
2、 民事诉讼中:第262页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P)P*Xqr#:
①法院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是,不得再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vSEuk}pk
②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送给上级或由上级移交下级 jYk&/@`Ly
3、 刑事诉讼中:第327页 nAv#?1cjz
基层法院对案情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院 1`=nWy='
中院对基层报请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够判无期死刑的决定不同意移送,对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同意移送只要一人罪需要由上级管辖的,全案由上级管辖 =vX/{C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nxE
1、 行政诉讼中:第114页 4y|BOVl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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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中:第258页 :tV*7S=)
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及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此外所有民事案件均采用合议制)。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K)?r-g5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A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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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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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避申请的决定权 EV]1ml k$
1行政诉讼中:第115页 T;r2.Pupn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审判长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k>;`FFQU>
勘验人等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被驳回申请人可向法院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v5
2民事诉讼中:第259页 IxY|>5z
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uvkz'R=
3刑事诉讼中:第321页 T&6l$1J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F3On?x)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l9{hq/V
1、行政诉讼: NPy&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