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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关于内含利息率确定的观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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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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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3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融资租赁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费不能直接抵减所得税,而需要分别按利息和折旧抵税。为了顺利按税法要求抵税,租赁合同可按需要分别写明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示本金和利息,需要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内含利息率。可见内含利息率确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按税法要求抵税,因此在确定时也应符合税法的要求,不能把机会成本考虑进去,这和财务管理为内部决策,在确定相关现金流量要考虑机会成本是不一样的。 lmsO 6=I4F  
8C[W;&Y=  
根据我国税法对于融资租赁判别的条件,可以将内含利息率的确定公式归为两种情况: he vM'"|4  
(1)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 Gp l  
如果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承租企业支付名义买价(资产余值),承租企业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出租方期初借给承租人相当于资产成本价值的钱,企业购入设备。未来每期支付租金、租期末要支付名义买价的流出都可视为还本付息。 NcuZw?  
UY ^dFbJ  
正确做法: 4!q4WQ ;  
资产成本-每期租金×(P/A,I,n)-资产余值=0 ~x(1g;!^  
#Epx'$9  
错误做法: %',bCd{QW  
认为支付余值后,设备归企业自己了,所以可以获得设备的余值变现流量: ms(Z1ix^  
资产成本-每期租金×(P/A,I,n)-资产余值+回收变现余值=0 /'[m6zm]  
这种方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把企业自己估计的设备变现流量,作为实际可获得现金流量。企业自己估计的设备变现流量在企业内部决策时,在确定差量流量是需要考虑它,但税法要考虑客观性,不会认同。 eU*0;#  
X\=m  
2)租赁期满所有权不转移 \68x]q[  
如果租赁期满所有权不转移,但由于租期较长等原因属于融资租赁的。租赁期满承租企业退还设备给出租方,承租企业不用支付名义买价(资产余值) qe/|u3I<lF  
,m HQ  
正确做法: Ar;uq7c,G  
资产成本-每期租金×(P/A,I,n)=0 >qqI6@h]c  
F0D7+-9[  
错误做法: k2-:! IE  
认为退还设备后,设备不归企业了,所以企业会丧失余值: rnkq.  
资产成本-每期租金×(P/A,I,n)-资产余值=0 UI?AM 34  
这种做法错误的原因在于,余值(如2008年考试余值100万元,并不是账面净值)是企业自己估计的,由于企业根本没有支出任何流量,税务部门不会认同你随便自己估计一个设备余值,否则企业自己可以随便把余值估算大,计算出很高的分摊利率,前期抵税就可以多一些。这个道理和我们给大家讲折旧计提方法一样,企业你认为应该用加速折旧法,但税法规定用直线法,我们在考虑折旧抵税时应按税法规定来计算折旧并确定相应抵税的数额。 , GU|3  
odPd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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