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新税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地方税改革并非重点,但国家对房地产税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讨并未停止过。上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至省、市财税部门,均对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诸如税制陈旧、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缺乏弹性等问题有一致的认识。同时对改革方向的认同也相当一致,只是对改革出台的适当时机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MK%
但是,由于地方无税权、收入规模小、调控力度较弱、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导致地方税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尽管在税制内容上,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并无太大区别,但物业税的提出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对物业税改革的预期和猜测,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远远超出了完善税制这一基本点和调控领域。一是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理论界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好的选择。三是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提法,以及对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财政部门对物业税改革的设想和热情。 u 9kh@0
【物业税改革方向的选择 】 o[ 4e_ @E
税制改革从某种角度讲,是社会相关者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涉及利益相关者少、利益再分配合理的改革往往容易得到成功和顺利实施,反之则改革阻力大、难以推行。回顾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d#j%=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比较陈旧,房地产业收费存在不尽合理的方面。税制或税种存在问题,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积极完善;收费存在问题,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调整(包括费改税);同一领域的某些税种和部分收费同时存在问题,势必也要进行改革。但是,税、费是否一定要合并改革?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否除了房地产税纳税人外,一定要把各级政府(与收费相关)、开发商(与降低开发成本相关)等更多的利益主体牵涉在内呢?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