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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材第26页,第二章第一节“物权的分类”(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关于“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的描述,是否与第42页第三节“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规定有矛盾?以哪个为准? Ef13Q]9|
答:两者没有矛盾,在实际生活中,用益物权均在不动产上设立,但国家法律允许用益物权在动产上设立。在处理时按照“物权法”第117条处理。 0S$N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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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材第34页第二章,关于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的内容与“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当如何理解? g95`.V}
答:教材第34页第3点的叙述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第35条的阐述,内容涉及两种请求权的注意问题,另外阐述了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其中就此两种请求权的注意问题中,适当延伸了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在实际应用中的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不以过错为要件,妨碍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但是在该点第一段中将两种请求权共有的特点表述为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特点,有必要由原来的“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改为“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6/dI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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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材更正 @49S`
(1)教材第九章,“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中,第317页最后一行,“后履行抗辩权”应改为“先履行抗辩权”。 !m?-!:
(2)教材第452页,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标题应改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票据保全”。 i8HTzv"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