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有许多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许多纳税筹划方案就针对这一点做方案。许多享受完新办企业优惠后的老企业就重新注销后再次成立新的企业骗取税收优惠,钻税法的空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部两部委在2006年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从几个方面强化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效地堵塞了新办企业的税法漏洞。 现结合下面两个纳税筹划案例和财税〔2006〕1号和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的规定,分析一下所谓的“新办企业”不符合“税法的新办企业”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例。 CYt?,qk-r
案例一 xv46r=>
摩天建筑公司共有职工200人,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管理人员8人,其余为建筑工人。2007年,该公司实现建筑业收入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PL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