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的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社会财富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条条款款的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心态。 GCI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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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直流传税收只能“均贫”无法“共富”的说法,使富人少富却无法使穷人更富的税收否则能承载人们“均贫富”。个税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似乎还需要我们用更长的时间来证实。 S[%86(,*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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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街头熙熙攘攘的人流,无论其收入多寡、地位如何,他们的生活将或多或少地被这次改革而改变。“均贫富”的话题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美好的梦想。但愿这不是人们永远的梦想。 &-&6ARb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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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岚(化名)是上海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她也是数亿纳税人中的一员。以最近1个月为例,所收入包括底薪、绩效收入、津贴、奖励在内,共计5120.5元。扣除3元工会费、212.2元“四金”(公积金、医保、养老金、失业金)后,扣除个人所得税461.25元,实际到手4447.05元。如果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她该月只需缴纳368.2元。 %i96@6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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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岚计税的算盘,是跟随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在讨论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走的。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该修正案的说明称,将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也正是这一受到广泛争议的条款,让章岚每个月多收入93元。 |m?0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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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元,对我个人的生活来说确实有些重要,但影响并不算大。”章岚说。在她眼里,她觉得这一调整本身的符号意义远远大于现实意义。其符号的本质是叫嚷了一千多年的“均贫富”。实际上,这一调整本身,能否对处于金字塔两端的阶层起到调节作用,才是题中应有之意。 ]~|zY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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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失衡的个税杠杆 <7)@J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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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种现象,表达着这样的一个概念———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甚至滑到“劫贫济富”的边缘 ~Ipl'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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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出现,至今不过短短25年。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制度方始建立。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贫富差距。 jF'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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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逐渐失效。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时,以800元作为起征点,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25年过去了,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000元以上(北京、上海1000元,广州1260元,珠海1400元,深圳1700元)的标准外,全国大多数地方还在按800元标准征收。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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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为例,目前以1000元为起征点。而1000元,对普通上海工薪阶层而言,是一个很容易拿到的数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宣布,从7月1日起,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从635元上调为690元)。与之相对的,则是居民消费指数的快速增长(以1952年的价格为100,1980年为112.3,2003年则增长到578.5,增速惊人)。这意味着,当年800元者为高收入阶层,如今则几近城市贫民。 K.1#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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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常德路的张先生对此深有感触。他在上海一家企业做物流,月收入不到2000元。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名副其实的“下层人”。他凭着微薄的收入,照顾老母亲和孩子。实在无奈,家人偶尔摆摆地摊儿赚些零用。自然,不管按照哪个起征点框,他都难逃此“框”。 Ye,E7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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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收入不高,张先生也应归入社会学意义上的工薪阶层。他们是中国个税缴纳的中坚力量。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 gB&'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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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据《环球时报》报道,曾有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I}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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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国又是世界上税务负担第二重的国家。据《福布斯》5月24日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报告称,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居于法国之后,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该统计口径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富税、雇主及雇员社会保障金及销售税等5个指标。 G<>`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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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种现象,表达着这样的一个概念──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甚至滑到“劫贫济富”的边缘。 F|Ou5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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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贫富”的理想与现实 "y62Wo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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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更多的人,包括专家学者,都把“均贫富”的希望寄托在个税改革上。然而,冷静审视理想,会发现个税改革的现实异常脆弱,难以担当“均贫富”之大任 q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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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人庆对草案修改的说明中,还有一点引起广泛关注。这就是第八条,草案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L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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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条“明确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普遍解读是,高收入者轻松逃避纳税的季节过去了。专家分析,规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E>kF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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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修改,符合当下社会意识对“均贫富”的向往和集体表达。对此,中国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吴忠民近日在《瞭望》撰文称,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他的立论根据是,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 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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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税制度之所以广受攻讦,也与这一背景有关。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社会现实下,现行个税制度却不能有效地“让富人担负起应担负的责任”,对之进行调节。财政部财科所综合政策研究室刘军民博士对此的解释是,“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缴,这一制度能直接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中上管理者而言,很难有效监管。尤其是私营企业,要分清哪些是个人所得,哪些是企业收入本身就是一件难事,所以,避税就变得极为容易。” [NyR$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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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更多的人,包括专家学者,都把“均贫富”的希望寄托在个税改革上。《个税不能有效地向富人征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个税法修改有利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等标题频繁见诸报端。作出如此表达的,除了个税是我国目前惟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外(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如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不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最具收入调节功能的财产税如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尚未征收),也与集体意识有关。 & [4Gv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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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冷静审视理想,会发现个税改革的现实异常脆弱,难以担当“均贫富”之大任。即使作出部分调整,仍无法达到公众期望的目的。首先,个税很难征收到富人。尽管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无法奏效。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按照现行征收办法,基本无计可施。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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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个税主要偏重于增量而忽视存量,换句话说,个税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由于大多数存量已天然存在,现行个税制度无法对之进行课税。要解决“均贫富”,从初次分配解决也许更有道理,“我们现在贫富差距拉大,主要是因为收入初次分配极为不公,特别是那些富豪们的资产,主要还是通过初次分配形成的。”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曾如是说。 3~"G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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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效率”背后的民心考量 Pij*?qm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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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和公平之争背后,理应是民心向背的考量,这也是现行执政的基础。“要考虑纳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协调,我们的社会里面需要和谐,减少对抗,减少矛盾” >e'6RZR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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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个税制度的两个功能,目前呈现“一个硬一个软”的状况。一方面,个税成为自1994年税改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1981年收入仅为500万元;1985年突破1亿元,达到1.3亿元;1989年突破10亿元,达到17.1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达到131.5亿元;2002年突破1000亿元,达到1211.1亿元;2003年达到1417.2亿元);而另一方面,其调节功能出现失衡。 F"~uu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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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一轮个税改革重启,人们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立法的“效率”和“公平”孰优先的争论上来。呼声最高的则是改变工薪阶层纳税高达65%的境况,还个税杠杆以公平之名。 pWK7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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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确属税法制定之基本原则。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税收原则的亚当·斯密,即把“公平”列为他的“税收四原则”(公平、确实、便利、节省)之首。即使在阿道夫·瓦格纳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包括充分和弹性;国民经济,包括税源的选择和税种的选择;社会公正,包括普遍和公平;税务行政,包括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即节省)中,公平也被视为重要原则。 F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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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的关键在于,个税改革应确立什么样的价值坐标———是政府收入的多寡,还是分配调节的公平性?在笔者看来,答案应是后者。”分析人士张贵峰在题为《个税改革目的是实现公平》的文章中如是表示。持这一声音的,不在少数。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