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6年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套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该准则的起点较高,并且具有前瞻性,在许多方面,如企业合并、会计计量等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新准则的制定和修订有些地方未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就新准则部分内容所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新存货准则中的问题 .anL}OA_q
(一)接受捐赠和盘盈存货成本未定 g=Lt2UIJ
新准则对“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和“存货盘盈”这两类业务的处理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旧准则对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规定: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比照旧会计准则处理,待新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对于“存货盘盈”,也可按照原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盘盈的金额进入当期损益。 ^E^: =Q?'_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界限 <>TBM^
新准则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存货准则所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中的“相当长时间”究竟是指多长时间,这种表述很模糊,在实务中难以操作,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界定。这样做的结果是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既可以计入存货资产价值,又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会导致操纵利润的现象发生。再者,可能造成企业因生产产品所需资金的来源不同,使其产品成本出现较大差异,导致其产品成本不具可比性。因此,在准则中,针对“相当长时间”这一指标,给出明确的时间界定。再者,要严格区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界限,只有那些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电力设备等,才属于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存货范围,而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则不属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_[W=1bGJ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Er)b( Kk
新准则仅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出了具体规定,而对固定资产的金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便于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定义。这可能给不法企业利用相关规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在利润较好的情况下,将本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支出在当期一次性列支;在利润不好的情况下,将不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支出列入了固定资产。因此,企业应在会计政策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对固定资产的金额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企业利用相关规定操纵利润。 syF/jW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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