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l2号——债务重组》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业务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新准则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债权人对应收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后再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KkIxtFM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或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有些欠妥,应将其修改为:“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或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将该债权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DcO$&)Eb
例1:甲公司于20x6年1月20日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不含税价20万元,增值税率17%,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x6年4月1日前偿还货款。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于20x6年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减免乙公司3万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还。甲公司已为该债权计提2万元坏账准备。 {W[OjPC~F
按《债务重组》准则,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mM> L0
借:应付账款 234 000 XA &